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開證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一是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強調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信用證分為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因此信用證上應明確注明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如果信用證上沒有明確是否可撤銷,應視為不可撤銷的。
可撤銷的信用證可以由開證行隨時修改或撤銷,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因此一般當事人會選擇不可撤銷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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